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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住户私搭雨棚,法院支持二楼邻居拆除要求

来源:意昂2  更新时间:2024-09-27 07:22:12


一楼住户在室外搭建雨棚,楼住邻居二楼邻居被雨水打在棚上的户私噪音所扰,同时担心带来易于攀爬的搭雨安全隐患,于是棚法将对方告上法庭。日前,院支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观音山法庭审理了这起邻里纠纷案件,持楼拆除最终判决拆除该雨棚。楼住邻居

沈某住在一楼,户私王某住在沈某家楼上。搭雨王某发现沈某在外墙搭建了雨棚,棚法下雨天雨水打在雨棚上噪音巨大,院支王某还认为,持楼拆除搭建雨棚后易于攀爬的楼住邻居结构也带来了安全隐患。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户私王某将对方诉至法院,搭雨要求拆除两家中间的雨棚。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295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本案中,被告利用共有的外墙未经相邻业主的同意,擅自在一楼上方公共部位搭建固定的金属结构雨棚,搭建的雨棚与原告二楼房屋下端相邻,势必给相邻方二楼住户增加一定的安全隐患及增加雨天的噪音影响。

据此,法院判决拆除被告沈某在外墙搭建的雨棚。

法官表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对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通讯员 龚婷婷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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