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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网购带孕种猪收到小猪还死了3只,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来源:意昂2  更新时间:2024-09-08 10:15:38


近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妥善调解一起通过微信跨省购买带孕种猪引发的跨省买卖合同纠纷案。为完善生猪销售监管机制,网购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种猪只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小猪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还死得到主管部门的院发议积极回应。

不久前,出司郑某看到淮安市的法建胡某在短视频平台直播间售卖带孕种猪,便联系胡某表示想购买,并加了胡某销售团队工作人员的跨省微信进行线上洽谈。

在确定可以发货并谈妥价格后,网购双方约定郑某从胡某处购买50头带孕种猪,种猪只法由胡某委托运输公司发货。小猪郑某向胡某支付了2.6万余元作为定金。还死

几天后,运输公司驾驶员通知郑某收货,郑某发现首批运来的10头猪并非约定的带孕种猪而是小猪,且其中3只已经死亡,其余7只疑似患病,因此拒绝收货。

运输公司驾驶员依照公司“活物不允许退回”的规定,多次催郑某收货均被拒绝,一周后这批猪全部死亡,运输公司只得作无害化处理。其间,郑某多次线上联系要求胡某按约定发送带孕种猪,但对方一再拖延未予回应。郑某无奈之下将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被告双方以微信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后,胡某联系了本省外市的一家养猪场为郑某发货10头小生猪,委托运输公司送至其所在地。经双方确认,胡某交付的生猪并非带孕种猪,与合同约定的不是同一种类,胡某已构成违约。通过调解,胡某同意一次性退还原告定金并适当给予赔偿。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胡某在线上出售及委托跨省运输生猪时,违反了《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生猪交易追溯制度,未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同时,其委托运输的生猪不符合长途运输动物的条件,承运的运输公司未取得生猪运输资格证及车辆运输备案,且实际上生猪经过长途运输后,在抵达目的地时疑似患病或已死亡,容易引发动物疫病传播。

为此,法院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发送告知函,提供相关违法线索,主管部门对胡某的违法行为立即作出处理,并开展交易溯源。同时,针对该案暴露出的问题,法院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希望进一步加强普法责任落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形成联动监管合力,为生猪销售链筑牢安全屏障。

“较其他农产品而言,生猪等活畜禽线上交易更具特殊性,在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各个环节,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主动了解并自觉遵守相关领域法律规定,共同把好防疫关。”法官表示,否则不仅易引发纠纷造成经济损失,还加大了疫病传播风险,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甚至会构成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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