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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平台卖马桶未发货就“交易成功”,法院: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来源:意昂2  更新时间:2024-10-01 19:38:50


网购促销期间心动下单,交易成功本来约定好延迟发货,手平然而到了想让卖家发货的台卖时候订单竟已经显示交易成功。没收到商品提出退款,马桶对方却又要求支付“仓储费”……买家向平台投诉无果,货法于是院构起诉至法院。日前,成欺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诈退最终法院认定卖家行为构成欺诈,交易成功判决其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手平

未收到商品提出退款,台卖卖家要求支付“仓储费”

2023年6月,马桶曹某在二手平台看中一款智能马桶。货法咨询时,院构客服刘某称他们是成欺挂在平台上的厂家自营店,这些智能马桶都有全新正品保证、防伪码可查询,且直供电商平台都是出厂价,“618”期间下单更优惠,可以定下后,他们等通知再发货。

曹某非常心动,便支付了货款1180元,考虑到家中装修进度,曹某告知对方需要延迟发货。2023年12月,曹某想通知刘某发货,但发现该订单显示已发货且系统自动确认收货、交易成功。

曹某向刘某询问发货信息,刘某称商品已发货,要查物流,后称货物一直在中转厂库,可安排发货。曹某觉得并不靠谱,便要求全额退款,刘某不同意,表示如退款需曹某支付每天2元的仓储费。因为下单前刘某明确表示可以延迟发货,并未提及仓储费用,曹某对此表示不满,坚持主张退全款并向平台投诉。

平台回复,经多次联系,刘某一直未配合处理商品问题,因该笔交易已确认收货,交易已完成,货款也转入了卖家账户,无法保障追回,平台会继续跟进处理。

又过了一段时间,曹某发现刘某的账号显示“该用户因违反法规或相关规则账号已被处置”,之后就联系不上刘某了。另外,曹某还向平台了解到,如卖家点击线下交易,没有物流信息也可确认收货。

因追回货款未果,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法院:不属于“二手交易”,构成消费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卖家刘某通过二手平台销售全新的品牌智能马桶,且明确表示其是厂家挂在平台上的直销,直供电商平台,其行为已明显不属于在该平台出售二手闲置物品的范畴,可以认定刘某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

曹某通过网络平台向刘某购买智能马桶,双方成立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刘某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发货义务。交易前,双方对于延迟发货事宜达成了一致,然而刘某却在未实际发货的情况下点击发货,并完成交易。经曹某询问,刘某承认了未发货的事实,在曹某主张退款协商、平台介入后仍未退还货款。

法院认为,刘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以虚假发货的方式绕过平台收货规则,骗取消费者钱款,属于欺诈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刘某退还曹某所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对于刘某提出的中转仓储费用,因事先并未达成约定,法院对该笔费用不予支持。据介绍,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应选择高信誉卖家,保存好交易记录

“发货是履约过程中的一环,虚假发货是否构成欺诈需要分析其行为是否满足欺诈的构成要件。”法官表示,具体来说,就是欺诈人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被欺诈人因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了意思表示。

本案中,刘某以“618”期间的优惠价格,并承诺可以延迟发货作为条件吸引消费者曹某下单购买,后在曹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线下发货、自动确认收货的方式拿到货款,经曹某协商、投诉后未做出合理解释,并且以事先未提到的“仓储费用”为由,拒绝退还货款或重新发货,欺骗故意明显。本案中刘某的虚假发货行为已构成欺诈。

法官提醒,与线下购物的实体交易不同,线上网络购物中买方付款、卖方发货、买方验货存在一定时间差,不能同步完成,可能导致纠纷产生。消费者网购时应优先选择有良好评价和高信誉的卖家,在交易过程中保存好双方的聊天记录,在收货时务必仔细查验商品,可拍照或视频留存。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可申请平台介入沟通,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同时,平台也应积极履行管理职责,依法协助消费者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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